《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范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特制訂《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本標準規定了制訂行業型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標準文本結構和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 945.2-2018)》規定:如果排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應根據行業污水特征、污染防治技術水平以及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確定間接排放限值,原則上其間接排放限值不寬于GB8978規定的相應間接排放限值,但對于可生化性較好的農副食品加工工業等污水,可執行協商限值。該標準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相關閱讀:環境部:排污企業可與污水處理廠協商制定排放標準!)
《產業園區水的分類使用及循環利用原則和要求》
2018年10月10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產業園區水的分類使用及循環利用原則和要求》。標準規定了產業園區的分類使用及循環利用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適用于產業園區的規劃、設計、建設、環境影響評估和運行管理。該標準將于 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相關閱讀:國家標準《產業園區水的分類使用及循環利用原則和要求》發布 2019年5月1日施行)
《焦化脫硫脫氰廢水處理及回收技術規范》
該標準規定了焦化脫硫脫氰廢水處理及回收技術的工藝設計及設備、工藝技術及回收產品指標、檢測與控制、工程與驗收、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運行與維護。標準適用于處理及回收焦爐煤氣通過濕式氧化法脫硫脫氰工藝產生的廢水,可作為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與施工、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焦化行業清潔生產的技術依據,不適用其他工藝的廢水處理。該標準于2018年07月04日發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冷軋酸性廢水處理工藝技術規范》
該標準規定了冷軋酸性廢水的術語和定義、基本原則與要求、處理工藝、安全與環保要求、取樣與監測要求等,適用于鋼鐵企業冷軋酸性廢水處理及利用。該標準于2018年07月04日發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生態環境部于2018年12月28日發布《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59-2018),本標準規定了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設計、施工、驗收、運行和維護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可作為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的參考依據;本標準不適用于再生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該標準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相關閱讀:生態環境部發布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銅冶煉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范》)
《遼寧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遼寧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由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28日通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遼寧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建立責任明晰、考核完善的工作機制,規定遼寧省實行五級河長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強化重點領域污染防治。在工業污染防治方面,強化對排放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的監管。規定新建產生重點水污染物的工業項目應當進入符合相關規劃的工業集聚區,并統籌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相關閱讀:《遼寧省水污染防治條例》通過 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
《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經遼寧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文件,遼寧省內具備連續供水條件的城市區域,供水單位應當保障連續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單位應公開水質、水價等相關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69-2018)》
2018年12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3/2169-2018)》,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不僅明晰了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定義,對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更是從嚴要求,不論規模大小,主要水污染物均執行本標準中新建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規定了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等4項污染物控制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國家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執行。《標準》發布實施后,將為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提供依據。預計每年將減排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分別為18144、6048、3629和363噸,并將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業廢水與生活污水納管分流)和污泥處置(改造后污泥需統一處理,防止二次污染),促進全省污水治理技術進步。(相關閱讀:正式稿公布!浙江省《城鎮污水處理廠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已經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淮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對轄區內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和綜合治理項目作出治理決定或者決定停業、關閉;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相關閱讀:《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超標排污最高罰100萬元)
《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實施河長制湖長制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規定,縣級以上總河長、副總河長、總湖長、副總湖長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總督導、總調度,組織研究本行政區域內河長制湖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重要規劃和重要制度,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治理的重大問題。造成水體污染、水環境水生態遭受破壞等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廣安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廣安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已由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8年10月17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8年12月7日批準,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